关于党政共同负责制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者:刘倩发布时间:2019-06-05浏览次数:3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充分发挥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在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澳门新甫京娱乐娱城平台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实施办法》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党政共同负责制既是学院的领导体制,也是学院的工作机制。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对学院工作和事业发展共同负责。学院党组织和行政分工不分家,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具有整体的观念、共同的目标、统一的行动,按照“思想工作共同管、管理工作共同抓、责任问题共同负”的工作格局,合力推动学院事业发展。


第二章   党政共同负责的主要事项

第三条  党政共同负责的主要事项指学院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以及在贯彻执行上级组织政策和决定中涉及的重要事项,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学校决策决定的重要举措,学院内部规章制度以及改革方案的制订与调整。

(二)发展目标、总体规划与建设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三)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研与服务地方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学生管理、评奖评优、困难资助、心理健康以及招生就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与调整,岗位设置与聘任、人才引进、师资培养、出国进修、职称评定、考核奖惩、收入分配、干部选任与培养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年度经费预算与分配、大额经费使用与管理、办学资源调配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意识形态和廉政建设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八)安全稳定、保密工作和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理。

(九)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条  党政共同负责的主要事项中,学院党组织的主要职责为:

()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保证和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决策决定在本学院的学习宣传与贯彻执行,制定年度党组织工作计划并作好总结。

()负责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意识形态和廉政建设等工作方案的提出及组织实施。

()负责学院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干部选任与培养、人才服务与联系等工作。

()负责意识形态领域的安全稳定与保密工作以及相关突发事件的处理。

()参与讨论决定学院党政共同负责的主要事项。

第五条 党政共同负责的主要事项中,学院行政的主要职责为:

()负责学院发展目标、总体规划以及年度行政工作计划等制定及组织实施。

()负责教学、科研、服务地方、学生管理以及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工作方案的提出及组织实施。

()负责组织机构设置与调整、岗位设置与聘任、人才引进、师资培养、职称评定、考核奖惩、收入分配等方案的提出及组织实施。

()负责编制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与分配、大额经费使用与管理、办学资源调配以及各类平台建设投入等方案提出及组织实施。

()负责学院师生和资产等安全保卫工作,维护教学、科研秩序稳定,处理相关突发事件。


第三章   党政共同负责的运行机制


第六条  公司实行“集体领导、分工合作、民主决策、共同负责”的运行机制。党政联席会议是党政共同负责制的主要决策形式。在学院职责范围内,党政联席会议具有最高决策权。凡列入党政共同负责的主要事项,须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条  党政共同负责的主要事项,决策前要充分发扬民主、酝酿协商。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要通过教代会、师生座谈会等途径,广泛听取和征询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书记和院长要善于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各司其责、密切配合。书记、院长既要根据党政分工,监督与检查副职分管的工作,又要积极支持副职开展工作,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副职既要服从正职的领导和安排,做好本职工作,又要立足全局,积极参与集体决策。

第九条  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学院领导班子党政之间、正副职之间要定期开展谈心谈话,工作中要经常沟通情况,主动交换意见,互相尊重、互相支持,做到既分工负责又合作共事,共同完成好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等各项任务。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按照学院党组织和行政各自职责以及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落实到人,认真组织实施,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第四章   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按照“个别酝酿、党政沟通、集体讨论、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学院的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学院每两周至少召开一次党政联席会议。必要时,可随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学院领导班子组成。学院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记录要详实、准确,及时存档备查,必要时可形成会议纪要。学院党委纪检委员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会议成员由书记、院长根据议题内容和需要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应由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向书记或院长提出,经书记、院长协商同意后,方可列为党政联席会议议题。除突发性重大事件外,凡未经书记和院长会前审定的议题,一般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议程。会议议题确定后,由学院办公室主任将会议议程和有关材料提前送交与会人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和职责范围,由书记或院长召集主持。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必须回避的内容,有关成员须主动回避。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一事一议,由提出问题的班子成员作简要说明,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主要领导末位表态。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向主持人提出。议题决定,可采取口头表达或票决等方式进行,以应出席会议成员半数以上通过为有效。若对问题存在较大分歧,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和充分交换意见后,适时再议,亦可向校领导或职能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班子成员应自觉维护党政联席会议的严肃性。对会议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党政联席会议或上级组织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执行时,应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或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复议。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书记或院长征得党政联席会议多数成员同意后作出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次会议确认。

第十六条  实行党务、院务公开。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必要时应传达至学院师生员工。党政联席会议不宜公开的有关内容、决定和形成的过程,必须严格保密。违者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通大总支机〔20064号)文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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